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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黎明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云南曲靖呈钢钢铁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呈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呈钢钢铁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呈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999号原告黎明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23号,组织机构代码73187390-5。法定代表人王新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开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曲靖呈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马龙县通泉镇天源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042959-8。法定代表人刘依渠,董事长。被告云南曲靖呈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马龙县通泉镇天源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042959-8。法定代表人刘依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明重工��团(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曲靖呈钢钢铁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呈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黎明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明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被告云南曲靖呈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明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1元,减半收取760.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580.5元,由原告黎明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媛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