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孟津县鑫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龙羽计算机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何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津县鑫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龙羽计算机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何光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孟津县鑫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东侧永龙华府小区临街商铺1#楼7#8#。)法定代表人徐道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红伟,河南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725研究所院内二号楼)被告洛阳龙羽计算机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725研究所院内二号楼)被告何光辉,男,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津县鑫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龙羽计算机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何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238116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申请保全时提供担保人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奥迪豫CSXX**号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洛阳市工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愿意为原告2238116元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龙羽计算机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何光辉的银行存款223811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奥迪豫CSXX**号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臧梦华审判员 郭铁成审判员 李 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