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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阜南金海农资有限公司与张玉超、刘连梅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金海农资有限公司,张玉超,刘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95-1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金海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军。被执行人:张玉超。被执行人:刘连梅。本院在执行阜南县金海农资有限公司与张玉超、刘连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执行人员及时到池州进行冻结,尔后,与被执行人联系,最终促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至2015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现已付15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