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阜南金海农资有限公司与张玉超、刘连梅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金海农资有限公司,张玉超,刘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95-1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金海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军。被执行人:张玉超。被执行人:刘连梅。本院在执行阜南县金海农资有限公司与张玉超、刘连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执行人员及时到池州进行冻结,尔后,与被执行人联系,最终促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至2015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现已付15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