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甲。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志花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7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举行了结婚仪式,于1988年7月生长子赵某甲,1989年12月生长女赵某乙,1992年5月生次女赵某丙,1996年5月生次子赵某丁,赵某丁现在定西市英才学校上高三。原,被告于2013年3月21日在平川区民政局补办结婚手续。二人婚后感情一般,从2011年2月开始,被告捕风捉影,认为原告有男女作风问题,多次到原告单位办公室、会议室吵闹,导致原告无法在矿上正常上班。2011年开始至2014年上半年由于被告多次闹事致使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2014年8月原告只得搬离宝积山在外租房居住。二人从2013年元月分居至今。2014年5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仍然没有改善,反而原告搬离家庭。原告认为,二人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也无和好的可能,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令解除二人的夫妻关系,孩子赵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位于通渭的房子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没有经济来源,原告愿意给付李条条扶养费,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决。被告辩称,1987年8月举行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属实,于2013年3月21日在平川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属实,孩子的出生时间属实。2014年5月,原告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属实,夫妻感情没有改善不属实。2011年2月开始,被告多次到原告单位殴打原告不属实。原告2014年搬走不属实,原告想回家就回家想走就走。被告不离婚,家不能破,双方感情好着呢,被告照常给原告洗衣做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举行了结婚仪式,于1988年7月生长子赵某甲,1989年12月生长女赵某乙,1992年5月生次女赵某丙,1996年5月生次子赵某丁,赵某丁现在定西市英才学校上高三。原,被告于2013年3月21日在平川区民政局补办结婚手续。2014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现原告赵某某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明,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家庭生活,发生矛盾后应妥善处理,及时解决矛盾。本案中,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的主要依据为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这一问题,原告陈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4年5双方开始分居,原告回家后被告对其殴打辱骂。被告陈述双方未分居,原告经常回家,并提供了照片为证。考虑到原、被告已共同生活近三十年时间且生有多个子女,又于2013年补办结婚证手续,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陈述夫妻感情未破裂,且原告也未举出感情破裂的证据,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志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国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