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与钱真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钱真元,钱莉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陆冬云。委托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真元,男,194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钱莉花,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第三人钱莉群,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钱真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追加钱莉群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方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徐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