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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桑法执(民)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姚运群与汪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运群,汪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桑法执(民)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姚运群,女,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妮,女,1980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被执行人汪海涛,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姚运群与被执行人汪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该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姚运群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海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姚运群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谊审 判 员  向 阳审 判 员  艾湘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