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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鹿成志与王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成志,王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083号原告:鹿成志,男,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树枝,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检,男,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成志诉被告王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鹿成志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鹿成志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成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鹿成志已预交),由鹿成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钱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