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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解绍辉与赵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绍辉,赵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988号原告:解绍辉。被告:赵卫明。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解绍辉诉被告赵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5月22日,原告解绍辉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绍辉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且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绍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解绍辉负担。审 判 员 陈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