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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2014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军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恩平市沙湖镇成平村委会六古头村村仔小卖部收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再将投注的号码及赌资上报给〝阿辉〞(另案处理),其按投注额的7%从中获取提成。至同年10月18日案发止,被告人吴某某共接受了邓某栋、韦某福、闭某师及周边沙湖陶瓷厂外来务工人员等人的投注合共418000元,其从中非法获利2926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栋、钟某花、韦某福、闭某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己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和预交罚金,并退出非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白色酷派手机1台、白色传真机1台、赌资及非法所得共3343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恩平市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定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丽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