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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达鑫电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哈尔滨达鑫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于天瑞,职务经理。被告哈尔滨达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5元,减半收取12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