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程国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国峰,李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程国峰,男,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李世军,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程国峰与被执行人李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程国峰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李世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程国峰借款本息计人民币25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世军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