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仁贪污罪,黄仁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372号罪犯黄仁,曾用名黄立荣、王文仁,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凤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40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段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贺斌、余建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宸担任法庭记录。受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爱文、覃靓,执行机关代表莫元彬、周华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仁提请减刑及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证据真实充分,未发现不当之处。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仁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152.37分;获2013年度表扬,获2014年度优秀学员(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仁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罪犯黄仁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 静人民陪审员 贺 斌人民陪审员 余建文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