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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唐国全其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57-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奇台路327号。法定代表人:盛有东,局长。被执行人:唐国全,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唐庙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行审字第1号裁定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唐国全名下银行存款、收入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