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植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植英,刁胜礼,幸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保字第00073号申请人:李植英,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刁胜礼,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幸强,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李植英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刁胜礼、幸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易楷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刁胜礼、幸强价值4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易楷力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迷你星座射手座(E幢)3-2号(203房地证2008字第11250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连婧妤审 判 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江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