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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乌云高娃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云高娃,XXX,萨仁图雅,胡达古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乌云高娃,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XXX,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萨仁图雅,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被执行人胡达古拉,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乌云高娃申请XXX、萨仁图雅、胡达古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X、萨仁图雅在巴林右旗看守所刑事关押,无法核实其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胡达古拉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书记员 斯钦毕力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