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泉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长梅与唐宇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梅,唐宇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马长梅。被告唐宇彤。原告马长梅与被告唐宇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长梅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长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长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其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