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戚秀娟与魏福钱、魏日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戚秀娟,女,汉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048。委托代理人:黎海平,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一朗,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福钱,男,汉族,住所地: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17。委托代理人:刘静,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日康,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8195。委托代理人:刘静,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虾妹,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21。原告戚秀娟诉被告魏福钱、魏日康和宁虾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5年5月22日,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秀娟撤回对被告魏福钱、魏日康和宁虾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367元,财产保全费收取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3367元,由原告戚秀娟负担。审 判 长 孙伯华人民陪审员 龙 高人民陪审员 何锦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