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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素艳与李绍闯、卢尾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艳,李绍闯,卢尾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54号原告:陈素艳。委托代理人:林上幸、林明霞,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绍闯。被告:卢尾茶。原告陈素艳诉被告李绍闯、卢尾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小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素艳的委托代理人林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绍闯、卢尾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素艳起诉称:被告李绍闯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2013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事后被告还了200000元,剩余100000元借款至今未还。原告曾多次向其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偿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卢尾茶应对此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李绍闯、卢尾茶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陈素艳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人口信息表,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的事实;2.婚姻登记信息,用以证明被告李绍闯、卢尾茶为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用以证明被告李绍闯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绍闯、卢尾茶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被告李绍闯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7月29日向原告陈素艳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偿还了200000元,剩余100000元至今未还。另查明:1.涉案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被告李绍闯、卢尾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0%。本院认为:��告李绍闯欠原告陈素艳借款300000元事实清楚,由此形成的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被告李绍闯至今尚未清偿剩余100000元借款,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绍闯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计算利息损失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债务虽系李绍闯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债务发生于被告李绍闯、卢尾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卢尾茶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李绍闯、卢尾茶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故应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绍闯、卢尾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素艳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计算利息损失基数,自2015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由李绍闯、卢尾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2、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二、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三、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