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申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2015)鄂汉江中刑申字第00006号驳回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汉江中刑申字第00006号向佑生、朱春枝:你二人因犯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原审被告人万高炎犯贪污罪一案,不服原天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87)天法刑一字第132号刑事判决、天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89)天法刑监字第100号刑事再审判决、(2014)天刑再初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及本院(2014)鄂汉江中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以本院再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及错误认定原审程序合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关于申诉称再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本院审查查明,1986年11月至12月期间,你二人非法收购票面价值64537.5公斤的过期农村供应粮卡,其中,向佑生将复盖点章后的23000公斤粮卡倒卖给粮食贩子魏国发、胡保军,获利2760元;朱春枝委托其侄子朱跃进通过万高炎向黑流粮站销售粮卡41537.5公斤。上述事实有原侦查过程中魏国发、胡保军、杨于秀、万高炎等人的证言,以及你二人在原审庭审时的供述和上诉时二审法院工作人员所作笔录互相印证。向佑生申诉称其在原侦查过程中的供述系办案人员威逼所致,朱春枝申诉称其收购过期粮卡系遵照粮食管理部门决定所为,因你二人在原审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再审裁定认定你二人倒卖计划供应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你二人申诉称,本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原审审理程序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问题。本院审查认为,原天门县人民检察院因万高炎及向佑生涉嫌犯贪污罪,以及你二人涉嫌犯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二案并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制作笔录时虽然存在同一人进行询问及记录的情形,但其记载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该类笔录虽然在制作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其内容并不影响原判对法律事实客观公正的确认。原审庭审笔录上虽未有向佑生本人的签名和指印,但该笔录不仅完整记录了向佑生对法庭讯问相关事实自然流畅的陈述,而且对向佑生、朱春枝、万高炎在庭审过程中的相关行为动作进行了记载。原审宣判后,向佑生依法提起上诉及申请撤回上诉,均未提及其未参加庭审而判获有罪等程序违法问题。故你二人提出的该案侦查起诉及原审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综上,本院再审裁定认定你二人犯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你二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二人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