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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武威市龙马广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市凉州区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龙马广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810号原告武威市龙马广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国财,该公司业务部经理。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龙马广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威市龙马广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武威市龙马广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中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