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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行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武陟县爱华畜产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罚款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陟县爱华畜产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行审字第00001号申请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海燕,主任。被申请人武陟县爱华畜产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平,董事长。申请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被申请人武陟县爱华畜产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华畜产公司)行政强制执行罚款决定一案,申请人公积金中心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焦住金罚决字(2014)第03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爱华畜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8月本院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爱华畜产公司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爱华畜产公司至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公积金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公积金中心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执行;二、被申请人武陟县爱华畜产制品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4.5万元。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保方审 判 员  刘征安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筱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