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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商初字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高密市太华针织厂与青岛星河针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太华针织厂,青岛星河针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200号原告高密市太华针织厂。被告青岛星河针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太华针织厂与被告青岛星河针织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星河针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