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谢秀英与余信军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秀英,余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谢秀英,女,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龙门县龙江镇甘坑埔头村4号,身份证号码440124196712143022。被执行人余信军,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梅县南口镇葵黄村下塘窝,现居住地址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工业区嘉一钢铁公司,身份证号码44142119720414193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余信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前履行义务如下:1、支付申请人谢秀英监护的余敏林抚养费人民币12000元。2、支付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80元。以上2项合计人民币1208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余信军价值人民币1208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扣划其数额相当的银行存款(以查封清单为准)。审判员 王晓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宇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