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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刑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348邱志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348号罪犯邱志强,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作出(2012)雨法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0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杨恢胜、范恒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邱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邱志强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邱志强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志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系累犯,且未能正确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杨胜利审判员  朱海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临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