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红丽与王宪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丽,王宪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53号原告王红丽。委托代理人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宪。本院在审理王红丽与王宪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红丽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