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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张某与被告吴某、黄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黄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557号原告张某原告张某被告吴某被告黄某被告某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张某诉被告吴某、黄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退还原告张某、张某。审判员  高沙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