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一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与六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344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快捷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894692-4。法定代表人:王国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庆,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497637-5。法定代表人:杨建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640951-3。法定代表人:王正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快捷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快捷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快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