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於松与黄银健、黄先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於松,黄银健,黄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344号申请执行人张於松。委托代理人王宏兵,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银健。被执行人黄先俊。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於松与被执行人黄银健、黄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东岔民初字第0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黄银健、黄先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於松借款人民币4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3元,由被告黄银健、黄先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先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32.47元,扣除执行费582元后余款9450.47元已交付申请人。另查明,两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常年不在家,无法查找。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5463元,已执行到位9450.47元和执行费582元,尚未执行到位36012.53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岔民初字第0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周 斌执行员 马永林执行员 朱红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