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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耿继彬与被申请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继彬,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4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耿继彬,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俊生,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明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一祥,该公司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耿继彬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耿继彬申请再审称: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打的欠条,应予撤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反诉请求也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耿继彬称本案中的欠条是在受胁迫情形下作出的,应予撤销。但耿继彬并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申请。耿继彬主张华宇公司差欠其1932686.51元的款项形成时间,系在2012年11月22日耿继彬向华宇公司出具欠条及承诺书之前。耿继彬在承诺书中明确截止2012年11月22日,其与华宇公司对双方之间所有账款的结算,耿继彬出具88万元欠条是双方对账的结果。故其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耿继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继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