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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陕西东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东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初字第00025号原告陕西东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东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陈松林,男,该局局长。原告陕西东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东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东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 判 长  成 倩审 判 员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古 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