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412号原告阴某。被告张某。案由:离婚原告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阴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