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行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徐建栋与常熟市古里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栋,常熟市古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初字第00125号原告徐建栋。被告常熟市古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文学街。原告徐建栋要求确认被告常熟市古里镇人民政府侵占承包土地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告常熟市古里镇人民政府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5月22日,原告徐建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建栋负担。审 判 长 陈晓红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