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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七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杨有鑫申请郭云华宣告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有鑫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七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杨有鑫,男,200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宝清县七星泡镇凉水村良种场屯。法定代理人杨忠祥(申请人爷爷),男,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七星泡镇凉水村良种场屯。申请人杨有鑫申请宣告郭云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郭云华系申请人的母亲。2012年3月,申请人的父亲杨光因病去世。同年5月,郭云华离家出走,一直无音信。先郭云华已下落不明2年多,故请求法院宣告郭云华失踪。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户籍证明3份;二、户口本复印件12页;三、凉水村委会介绍信1份;四、结婚证2本;五、郭云华的弟弟郭永刚的证言1份;六、邻居孙建海的证言1份;七、邻居孔祥云的证言1份;八、房屋所有权证1本。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了申请人与郭云华系母子关系及郭云华自2012年5月起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郭云华,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宝清县七星泡镇向华村村民郭喜发的长女。2000年11月23日,郭云华与七星泡镇凉水村良种场屯村民杨忠祥之子杨光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在良种场屯居住。2001年8月29日,郭云华与杨光生育一子杨有鑫。2012年3月12日,杨光因病去世。同年5月,郭云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郭云华出走后,杨有鑫一直与爷爷杨忠祥共同生活。现杨有鑫向本院申请宣告郭云华失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郭云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公告期间届满,郭云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从郭云华离家出走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郭云华失踪,郭云华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云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曲贵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