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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8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秀茹与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茹,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287号原告刘秀茹,女性,年龄49。被告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茹诉被告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秀茹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娄月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