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树奎等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大力,姚晓刚,王宏伟,张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林西县。法定代表人李希坤,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刚,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社信贷员,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王大力,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姚晓刚,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王宏伟,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林西镇南街二户区十二组。被执行人:张树奎,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树奎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树奎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收入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富永执行员 宫浩然执行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