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池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双与许×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池民初字第10号原告:李×双,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燎原街道。被告:许×北,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燎原街道。原告李×双诉被告许×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李×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农历1月认识谈婚,同年农历6月份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1987年12月4日到原普宁县燎原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于1988年12月13日生育长女许×梅,1990年12月17日生育儿子许×滨,1993年2月15日生育次女许×欢,1994年9月13日生育三女许×平,1998年5月5日生育细女许×贤。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无故于2000年清明节后离家外出至今,抛弃原告及5名年幼子女,自此音信全无。双方分居至今已14年多。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许×贤由原告负责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民事主体资格。2.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于1987年12月4日在原普宁县燎原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户口簿复印件4份,证明被告的民事主体资格及原、被告婚后于1988年12月13日生育长女许×梅(现已成家),1990年12月17日生育男孩许×滨,1993年2月15日生育次女许×欢,1994年9月13日生育三女许×平,1998年5月5日生育细女许×贤。4.普宁市燎原街道泥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于2000年3月离家外出,不知去向的事实。被告许×北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农历1月份认识谈婚,同年农历6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1987年12月4日到原普宁县燎原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于1988年12月13日生育长女许×梅,1990年12月17日生育儿子许×滨,1993年2月15日生育次女许×欢,1994年9月13日生育三女许×平,1998年5月5日生育细女许×贤。现长女许×梅已经成家,其他四个婚生子女与原告一起生活。被告许×北于2000年3月离家外出,不知去向。原、被告分居长达15年。2014年12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为合法婚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原告无故离家,没有尽到对家庭的责任。现双方分居长达15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自被告离家之后,五个婚生子女全由原告抚养,现婚生女儿许×梅、许×欢、许×平,婚生儿子许×滨已年满18周岁,本院不予处理。原告请求其婚生女儿许×贤由其直接抚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双与被告许×北离婚。二、婚生女儿许×贤由原告李×双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三、被告许×北有权于每年的1月份、7月份各探望原告抚养的女儿一次,被告行使探视权时应预先通知原告,原告应予配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共人民币950元,由原告李×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少宏代理审判员 李敏玲人民陪审员 郭奕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