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三辖初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君幸诉被告杨惠云、张英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君幸,杨惠云,张英绪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三辖初字第06号原告田君幸,女。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惠云,女。被告张英绪,男。委托代理人孙振广、王俊山,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君幸诉被告杨惠云、张英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诉状称“原告已经全额支付15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及代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外欠款……”及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内容,本案应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事实、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原、被告的股权转让的标的额1500万元,且本案的受理时间是2014年12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此,本案应移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惠云、张英绪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六份及填写完整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国华审判员 于海英审判员 金学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东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