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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向永海抢劫罪,向永海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075号罪犯向永海,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永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向永海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向永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6年12月3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54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向永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30年10月15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9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向永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9年8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10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向永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向永海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永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155分;获2013年度“劳动能手”,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向永海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永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永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7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立群审 判 员  覃海用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