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丹申请保全被执行人陈合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丹,陈合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熊丹。被执行人:陈合友。申请执行人熊丹与被执行人陈合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4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合友所有的轿车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