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叶世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世芳,青岛锦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叶世芳。被执行人青岛锦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即墨市烟青鲁5**号福泰大厦三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世芳与被执行人青岛锦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