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姚永俊与武汉市黄陂区房地产管理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俊,武汉市黄陂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19号原告姚永俊。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板桥大道。法定代表人吕曙明,该管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永俊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房地产管理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永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永俊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永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姚永俊承担。审 判 长 文海桥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鑫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