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中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诉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中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住所地乌鲁木齐健康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武军民,该公司经理。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视台。住所地博乐市北京南路600号。法定代表人赵新博,该台台长。委托代理人穆晓玲,该台节目部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诉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以“双方已协商并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征收为115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负担。审 判 长 王晓雷审 判 员 李新建人民陪审员 孙风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 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