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932号原告杨某,工人。委托代理人李保祥、张学东,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宏志,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会峰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学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宏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春天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期间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0000元及金首饰等物品,被告从原告卡中转走现金16500元,由于原、被告登记领证前了解不够,领证后原、被告因商量婚期问题发生争执,原告认为被告尚未结婚便如此刁难原告,双方没有任何感情可言,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彩礼等财产6000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票据5张。被告刘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二人认识时间较长,婚后双方感情稳定,并且婚后二人已在一起生活,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明材料:1、汇款凭证2张,共8000元;2、2015年2月4日被告父母与被告的一份汽车赠与合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12年经王丽华介绍认识。农历2014年8月初六原、被告进行订婚仪式,××××年××月××日在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并未办理结婚仪式,现原告以双方没有感情可言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彩礼等财产60000元。在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没有同居,被告予以否认;订婚仪式上由男方杨某通过中间人张志成手将彩礼40000元现金交到被告母亲张立平的手上。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并经过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虽然未举行结婚仪式,但原、被告已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婚后夫妻之间因各种琐事产生矛盾不可避免。原、被告从相识到成为夫妻,实属不易,原、被告应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感情,二人之间对于矛盾应多加沟通、交流,不要轻易的破坏。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实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树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