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审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彦坡杜亚兵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彦坡,杜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审字第25号申请人: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海英,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涛,西峡县阳城镇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封六斤,西峡县阳城镇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彦坡,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杜亚兵,女,1989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人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委对张彦坡、杜亚兵夫妇违法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1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1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张彦坡、杜亚兵履行了相应款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1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璐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闫苏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