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李宗章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李宗章,李晓梅,山东宗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262-1号原告山东巨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阳,执行董事。被告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章,执行董事。被告李宗章。被告李晓梅。被告山东宗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章。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江文胜,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李宗章、李晓梅、山东宗鑫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23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3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