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志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于某某、薛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息共计6100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偿还210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偿还20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于某某、薛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到期第一、二批案件款为4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某某、薛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息共计4100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6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法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双方已经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希尧执行员 燕 荣执行员 冯海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省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