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速)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速)初字第504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王爱梅,农民。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判决结果被告人王爱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璇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速)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1、2014年农历腊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爱梅在其入住的平度市郑州路永丰旅馆203房间内,容留付明波(已治安处罚)吸食冰毒一次。2、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爱梅在其入住的平度市郑州路永丰旅馆203房间内,容留付明波(已治安处罚)吸食冰毒一次。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王爱梅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爱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