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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幸福之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树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幸福之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树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天津市幸福之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业区丽港园12号34-406。法定代表人张建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玉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媛晶,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树奎。原告天津市幸福之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树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幸福之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幸福之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树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幸福之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岩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