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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金振龙与王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振龙,王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61号原告金振龙。委托代理人吴美聪,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瑶。原告金振龙为与被告王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2日,原告金振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振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振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昕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