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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江苏润蕾服装有限公司与句容市瑞金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润蕾服装有限公司,句容市瑞金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商初字第332号原告江苏润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大卓镇石山头**号院内。法定代表人蒋银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句容市瑞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朱兆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润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润蕾公司)诉被告句容市瑞金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瑞金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剑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冻结了被告瑞金公司的银行存款。该案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瑞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润蕾公司诉称:2014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文具包,数量为132500只,每只加工费0.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加工义务,于2014年12月24日全部交货。交货后,被告未能按约给付加工费,尚欠加工费92750元。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9275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瑞金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原告润蕾公司作为承揽方,被告瑞金公司作为定作方,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工具包(文具袋),数量为100000只,单价为每只0.7元,并对质量要求、交货地点、验收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了加工,共加工文具包132500只,加工价款合计92750元。被告收货后,未能按约给付加工费。2015年3月2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瑞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兆平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一份,承诺于2015年4月20日给付尚欠加工费92750元。欠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能付款。2015年4月28日,原告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并赔偿利息损失。审理中,原告放弃对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加工承揽合同、出库单、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结算单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相关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加工义务并交付了加工成果,被告未能及时结清加工价款,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依法应立即支付所欠加工费。原告的诉请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句容市瑞金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润蕾服装有限公司加工价款人民币927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8元,减半收取1059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79元,由被告句容市瑞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映苗 关注公众号“”